深圳社保新政 非调入人员工龄视同养老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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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深圳社保开始实施新政策!《〈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于1月1起实施,其中明确了视同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工龄也将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详细信息查阅下文!

非调入人员工龄视同养老缴费年限 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内地参保年限转移入深不再有“门槛”,非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在市外的连续工龄也可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于1月1起实施,其中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也将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待遇。

12月18日,深圳市政府公报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据了解,深圳原政策规定必须是通过调工、调干形式进入深圳的,原有工龄才能够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与深圳参保年限续接。根据新规定,若参保人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建立养老个人缴费制度时未离开公有制企业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以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间为界。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如其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例如刘某某,1986年作为固定工在内地某地国有企业工作,当地1994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工龄不予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离开,无论其当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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