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三六九等”最新解读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照国际惯例,分为三个构成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通过征税或缴费方式,强制执行,覆盖全社会;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在政府鼓励下自行建立,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和市场化运营模式;第三层次是个人养老计划。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举办、个人自愿投保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及个人其他养老投资、储蓄计划。
从全局看,整个养老保险体系还存有较大问题。
第一支柱不公平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层面,原来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保五种类型,这还不包括军队序列。本次合并的仅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包括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看人下菜”的情况依然存在。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13年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制度的省份,城市与农村的最低养老保险金也不相同。据媒体报道,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则只有81元,还不到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农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最低的省份农村养老金为每月55元,真是只够打酱油的。
每一种类的养老保险内部又不完全一致,例如,机关公务员的职级、中央与地方公务员的差别等。与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区别相比,城镇职工,即通常意义上的企业养老金的差别更复杂。地域层面,各省的缴费基数不同、养老费发放标准不同;企业层面,“好企业”与“坏企业”云泥之别;具体到个人,高收入的与低收入的,也不同。虽然在目前,交得多的与交得少的,领取上没大差距,但据目前公布的改革线路图,“多交多领”是必然的方向。
引起更大差异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在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已经很复杂的情况下,目前的政策正在加剧着复杂与不公。
1月1日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中国将采取EET模式,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此前,《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有人认为,因社保基金存在投资渠道偏窄、不能异地转移、强制性扣费干涉自由等“弊端”,我国应该缩减第一支柱的社保规模、大力发展养老的第二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