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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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省36。6万职工数据的反复测算,在确保职工养老金水平不降低的原则下,省政府日前出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新政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办法增加退休后的收入

新办法实施第一年退休人员平均可增加近40元,过渡期结束时,退休人员人均可增加296。7元。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均按新办法执行,99。9%以上的退休人员待遇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据了解,此次改革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20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

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国务院199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采用新办法。

■缴费满15年按月领养老金

根据新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新人新办法促进职工参保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同时,也改变了老办法凡缴费满15年以上,不论缴费年限长短,均按照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的方法,有利于促进参保人员自觉延长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与本人退休年龄平均余命年限相挂钩的方法,形成了退休越早,平均余命就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额越小的机制。有利于控制早退休,鼓励晚退休,且基本可以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与退休后有生之年相一致。

■“中人”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4年过渡期确保待遇不降低

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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