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企业养老金并轨
7月31日,江苏出台《江苏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继今年1月国务院提出养老金并轨意见后,又一个公布当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的省份。至此,山东、上海、四川等多地已公布当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计发?如何支取?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文章《养老金开始并轨,这些事你得知道》,就大家所关心的养老金并轨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全文如下:
7月31日,江苏出台《江苏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继今年1月国务院提出养老金并轨意见后,又一个公布当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的省份。至此,山东、上海、四川等多地已公布当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这标志着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根据国家公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三类人属于并轨范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养老金并轨改革如何推进
养老金并轨改革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其中,“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是指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养老金并轨改革最终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即多缴多得、长缴长得、责任共担、统筹互济。
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国务院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已公布的地方养老金并轨的具体意见和办法来看,“地方版”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版”的规定基本上一致,但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调整和规定。比如上海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山东机关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则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支取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转移
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会降低吗?
按国务院发布的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以“老人”“中人”“新人”三类进行划分。原则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即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分析认为:“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肯定会减少,但加上职业年金,总体待遇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
职业年金是什么,怎么交?
全国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一览表
人社部发〔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从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