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退休职工医疗保险
记者1月15日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了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前,确保享受临时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到医保待遇,市社保局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程序进行了流程优化,免除了以往社平工资发布前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需先全额垫付门诊、门规及住院医疗费用,再集中办理现金报销手续的烦恼。不垫付、少跑腿将成为市社保局这次优化办事流程的关键词。
据了解,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时已达济南市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无须办理审核手续,可以直接享受医保待遇。未达济南市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在档案移交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前,由用人单位(各缴费单位、代缴机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在办理完养老待遇复核手续后,持《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到市社保局医保办公区(六里山路46号)一楼服务大厅医保年限审核窗口办理医保缴费年限审核手续。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且未达济南市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济南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补缴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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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多少年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规定: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规定视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月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均计算为缴费年限。
从外地转入济南的职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有啥规定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人社发【2014】58号)规定:2010年7月1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张图看懂养老、医疗退休待遇审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