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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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

内蒙古: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4%

记者昨日了解到,我区于日前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明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据了解,《办法》规定,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相应的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此外,《办法》还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明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比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执行,由地税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起依法全额征缴。

《实施方案》明确,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徼工作按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养老金正常发放、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利益、资金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建立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制度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税费并重原则,切实加强征缴管理,积极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多元、便利的缴费方式,不断提高征缴效率,努力实现应收尽收。自治区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对各地区征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缴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商解决征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基数核定和部门间对账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征缴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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