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标准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和先行入轨、逐步完善的方法步骤,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确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稳步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暂先在全额拨款、差额补助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中实行,有条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中属政府授权特许经营、非竞争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当纳入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要求重新划定类别后,改按在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中实行。
实施时间: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地方政府出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除改革性补贴外,其他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一律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根据当地各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本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以及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进行调控。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认真考虑平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前后事业单位职工的总体工资收入情况,避免较大幅度地提高或下降,妥善处理化解各种矛盾。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也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核定下达。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调控全省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各市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线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按鲁政办发〔2009〕63号、鲁人社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及标准是否统一设立,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及标准的设立,由单位自主确定。
(二)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搞活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各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三)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建立离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确定退休人员补贴的总体原则为,要努力保障退休人员能够分享到发展成果并与在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区别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或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等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给予适当倾斜,并给予必要财政支持。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地方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绩效工资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资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一律按违反厅字〔2005〕10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严肃处理。
九、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各主管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做好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实施主体的责任,做好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和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综合改革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程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