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安徽二胎奖励政策规定
生二胎国家补助多少钱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以当地实行政策为准。本文解志愿小编帮大家整理了2022年安徽二胎补助政策的相关知识点,仅供参考。
安徽二胎新政策之政策调整:三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
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因此,修改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
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经请示国家卫计委,借鉴外省做法,修改条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的3种情形。
具体为: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安徽二胎新政策之假期奖励: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女方产假延长60天
之前,为鼓励晚婚晚育,设立了晚婚假。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对此,皖版的修改条例也取消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
但是,《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皖版修改条例延长产假。
具体来说: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二胎新政策之法律责任:不符合政策再生育将重罚
根据修改条例,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安徽二胎新政策之奖励优待: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奖励政策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放弃生育的,不再进行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应奖励和优待。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安徽二胎新政策之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修订条例中,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也作出相应调整。此前《条例》中,有关于公民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性规定,修改条例对其进行了调整。
具体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修改条例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后,将取消公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义务.
随着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两孩政策
在安徽省正式实施
很多人对于一些政策相关的问题还不是很了解
例如婚假、产假是否有变化?
审批变成登记是否更复杂了?
下面就给大家一一解答
婚假究竟多长时间?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和晚育假。
部分网友反映婚假时间太短,甚至筹备婚礼的时间都不够,今后是否会对婚假时长进行重新规定?
据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
条例对假期奖励作了调整,取消了20天晚婚假,修订后婚假将只有3天。
产假是不是“缩水”了?
此次条例修改删除了“晚婚的初婚者,延长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等规定。
为此,许多产妇担心,取消了晚育假,是否意味着产假时间缩短。
依据上位法修改决定,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规定对符合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护理假为20天。
审批变成登记,有什么变化?
以往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须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且在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此次条例修改,规定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此次条例修改,明确了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依法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
按照现行一孩生育登记服务的要求、流程和时限办理二孩生育登记;
登记地点由过去的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扩展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条件的可在村(居、社区)登记;
对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由夫妻双方亲自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登记。
对特殊情形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生育审批,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对不符合条例生育的会如何呢?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明确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如何处置呢?
关于奖励优惠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此次条例修改,明确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继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
对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