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延安二胎奖励政策规定
生二胎国家补助多少钱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以当地实行政策为准。本文解志愿小编帮大家整理了2022年延安二胎补助政策的相关知识点,仅供参考。
延安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条件及对象
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夫妻,现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两孩以内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1.生育登记对象:
对生育一孩、二孩子女的,不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 生育登记办理程序:
①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6个月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任何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生育登记制度但未登记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及时补办生育登记。
③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办理的,由委托人填写代办委托书(见附件4),委托代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被代理人相关材料进行生育登记。
3. 生育登记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生育登记表。生育后办理登记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二)生育三孩及以上子女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
1.再生育申请审批对象:
符合《条例》下列规定之一,可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①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或收养(抱养)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抱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 子女数计算方法:
夫妻的子女数由夫妻二人各自生育子女数和共同生育子女数累计计算,包括本人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
3. 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①双方均为延安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②因子女伤残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材料审核后,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鉴定结果审核批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并批准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继续申请再生育的,不需要再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原鉴定结果审核批准。
③一方为延安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市户籍人口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4. 再生育审批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等,还应根据申请类型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病残儿鉴定结果及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再生育证由省卫计委统一印制发放。
(三)方便群众办证措施
1. 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申请审批,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之外的其他婚育证明材料。
2. 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
3. 推行网上办证,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代办制、承诺制和预约服务等制度。
(四)办理时限
生育登记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结,特殊情况须进一步核查信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政策衔接
(一)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
1.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户、农村双女绝育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有效证件。夫妻2015 年12 月31 日以前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2016 年1 月1 日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可以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原单位(或发证机构)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工资单)、申请表、档案记录等原始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女方现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办。
3.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农村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双女绝育户一次性奖励停止执行,不再享受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优待政策。
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抱养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不再纳入计划生育特殊扶助范围。
5. 关于婚产假的衔接。
①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的待遇。
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1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③2016 年5 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6 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
④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
⑤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衔接
1. 夫妻在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
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术后随访、免费领取叶酸、计划生育药具领取及不良反应诊治等免费服务。
③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孕期、产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农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
④怀孕后建立母婴健康档案、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等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农村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2. 生育登记证明和再生育证可作为城镇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报销生育保险等费用的依据。
3. 不再要求开展强制性环情孕情服务,对自愿接受环孕情服务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4. 育龄夫妻接受结扎手术后,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在具备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免费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三)违法生育处罚政策的衔接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尚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还须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1. 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为违法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2.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未领取生育证的,视为合法生育,予以补办生育证,享受有关休假等待遇。
3. 一方户籍在外省(区、市)的夫妻,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但符合外省(区、市)再生育规定,且在外省(区、市)领取了生育证的,视为合法生育。
4. 符合生育或者再生育政策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子女数超过本《条例》规定数量的,为合法生育。
5. 2015年10月28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
6. 从2015 年10 月29 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
7.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计划生育“三个一”领导体制,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夯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计划生育的工作局面。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作为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要贡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围绕中央《决定》、省《条例》,对政策法规、利益导向、生育政策等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纠正一些干部群众对全面二孩政策的错误认识,引导群众按政策、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维持正常生育秩序,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掌握人口变动情况,科学研判政策调整的影响、效果和风险,适时发布监测情况分析报告,为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依据。做好人口信息采集工作,为监测预警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性数据。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共享采集、协作采集等方法,及时、准确掌握辖区人口信息变动情况;建立出生人口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开展信息分析比对,提高监测预警准确率。定期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交换新生儿报户、新婚人员登记等信息;加强卫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比对,做好全员人口数据库、出生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出生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面两孩政策生育情况月报制度。做好全面两孩政策人口变动分析预测,做好风险防控,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幅波动,确保人口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四)提升妇幼保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大产科、儿科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妇产科、儿科床位。通过转岗培训、人员调配等方式,补充、增加妇幼健康服务人员。各医疗助产机构要建立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临床救治绿色通道,健全危急重症转诊网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要设立再生育服务咨询室,加强高龄孕产妇咨询和指导。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干预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夯实基层工作。巩固加强基层工作网络,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在乡级政府保留计划生育管理职能,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解决村专干待遇报酬,健全完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不断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新方式、新路径,完善精细化、网格化工作内容,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六)规范生育秩序。规范开展再生育审批,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查处“两非”行为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完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坚持和规范引产报告制度。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本细则仅限于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办理单位】:当地所属各参保机构办理
【办理事项】:生育保险报销
【咨询电话】:12333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都可以申请生育保险报销: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关于二胎报销的相关规定
1、计划生育法第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即合法生育二胎可以报销生育保险。
2、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即合法生育二胎可以报销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二胎生育保险报销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的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a.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b.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的发放: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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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5、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
6、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