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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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可选,涉及相关必选)

参保职工符合申领自然流产、产前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结算,其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低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申领

❶  符合申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且已办计生证明的参保人,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提供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申请办理。

❷ 若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❸ 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因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的,还需提供《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

❹ 符合申领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4)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为外籍的提供护照,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5)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❺ 参保职工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异地享受报销待遇的结算单或证明材料的原件;

(2)异地已收取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异地经办部门印章的资料复印件。

(二)生育医疗待遇重核

❶ 申请属于零星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重核的,参保职工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待遇重核申请书》(附件6),并视实际情况提供医学证明资料。

❷ 申请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重核的,参保职工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待遇重核申请书》,并提供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并视实际情况提供医学证明资料。

生育津贴

参保人申办以下业务,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佛山市生育保险业务受理回执及告知》。

(一)生育津贴申领

❶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且用人单位已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工资)的,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1日起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的,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附件7)。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已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工资)且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 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的,由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时还需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附件8);如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注销,由承继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

✔ 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 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申请资料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 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月1日起1年内,径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1)属于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填写《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附件9),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先填写《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如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附件10),核实参保人产假工资支付情况。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中所述一致,社保经办机构将在核实后30日内支付津贴款项到个人提供的账户中;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不一致,将退回相关申请资料。

(二)生育津贴重核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重核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待遇重核申请书》,并视实际情况提供医学证明资料。

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

符合领取生育医疗补贴条件的参保人,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并提供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申请办理。

妊娠并发症、合并症、流产或引产住院医疗待遇

(一)参保人因妊娠并发症、合并症、流产或引产住院治疗,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现场结算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医院)》。

(二)参保人因妊娠并发症、合并症、流产或引产住院治疗申请零星报销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并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证明材料原件。因医保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的,还须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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