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产假国家规定,唐山产假多少天剖腹产及工资规定
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唐山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唐山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唐山产假剖腹产规定、唐山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唐山产假规定有变化!
河北正式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 4 号》,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其中,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最新修正!在此之前,河北省已于2016年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
据悉,与2011年第一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对比,本次修正后,《实施细则》由6章42条修正为6章27条,删除17条,增加2条,修改6条!
修正如下:
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删去。
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删去。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其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条”;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将其中的“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第三十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2、唐山“两险”合并实施细则来了!事关你的产假、生育津贴……
参保缴费
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照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我市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2018年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退役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缴费比例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25%(生育保险0.2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其他用人单位为7.8%(生育保险0.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个人缴费比例为2%。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9%。
待遇支付
01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2
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03
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04
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05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
(1)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
(2)施行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
(3)以上人工干预分娩术重叠应用时,按最高的一种标准支付补贴;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06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
(一)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二)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三)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四)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五)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07
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08
允许职工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09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异地备案后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10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1
无用人单位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我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我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产假98天分为产前产后,预产期前可休15天
《通知》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
如果女职工在预产期前生育,造成产前休假不满15天,未休满的部分应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如果在预产期后生育,造成产前休假超过15天,超出部分按照病假处理。
举例:如一位女职工妊娠,预产期为9月15日,则从9月1日起可以休产假,女职工实际在9月10日提前生产,则产前假中剩余的5天应与产后假合并使用;如果女职工在9月20日生产,则9月16日至20日按病假处理,以保障女职工产后假休满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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