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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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开展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今天,记者从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年底前,南京将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年底前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管理。

解读《实施意见》,全是你最关心的事

统一参保登记

文件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展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险基金统一管理,对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建账、核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编制预算,基金“打通”使用,提高共济能力,更有利于适应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两险合并不会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9%,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8%,合并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之和确定,共计9.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保缴费标准350元/月缴纳,不需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通过两险合并统一协议管理、统一支付目录、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元付费,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服务监管水平。

统一经办和信息管理

将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统一经办,降低经办机构管理运行成本,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让参保群众少跑腿,多省心。

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完善信息系统统计功能,强化基金风险预警预判,确保基金安全稳健。

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更不会降低待遇水平。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各项政策仍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确保制度可持续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因素对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影响,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报销范围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2、分娩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5、生育津贴;

6、妇科专项检查。

报销标准

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顺产报销标准:3100元

助娩产报销标准:3400元

剖宫产报销标准:49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顺产报销标准:2700元

助娩产报销标准:2900元

剖宫产报销标准:4400元

3、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顺产报销标准:2200元

助娩产报销标准:2400元

剖宫产报销标准:3600元

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1、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也就是全部报销;

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25%,报销比例75%。

3、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5%,报销比例95%。

属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3、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

报销材料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报销流程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报销流程

1、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于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2、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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