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员工新福利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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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日前,石家庄市人社局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截留和占用。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办法》指出,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市人社局)为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含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县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该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

问:新政策有哪些新特点?

石家庄市人社局:新政策是以《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尊重生育工作实际的原则进行修订的。新政策简化了报销手续、增加了待遇标准,扩大享受生育津贴人员范围;新政策最大的亮点是对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人员,提供了享受生育津贴的路径。但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那些挂名参保试图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新政策具体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石家庄市人社局: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石家庄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问:欠费补缴后,生育医疗费如何报销?

石家庄市人社局:中断缴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6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生育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由个人负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新政策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何变化?

石家庄市人社局:原政策规定:“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新政策规定:“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后在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生育津贴按生育时的标准予以支付。”

问: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人员,何时申报生育津贴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石家庄市人社局:举例说明:某用人单位参保人员2018年1月生育,但生育前连续参保不足十个月,之后一直按1%费率标准连续缴费,2019年1月可申报其生育津贴待遇。其申报生育津贴待遇除提供生育津贴材料(已提交医保中心报销生育医疗费定额的除外)外,还应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资料。

问:怀孕期间调换工作单位,中断生育保险缴费是否影响生育津贴领取?

石家庄市人社局:怀孕期间调换工作单位,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的,不影响生育津贴领取。

问:新政策增加了那些项目报销,标准如何界定?

石家庄市人社局:新政策增加了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定额标准2000元;宫腔内节育器嵌顿行宫腔镜取出,限额标准3000元。

问:新政策对难产是如何规定的?

石家庄市人社局:新政策对采取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式分娩的,按难产的标准予以报销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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