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生育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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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我市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自2016社保年度起,应按《通知》要求参加生育保险。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事项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通知》强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参保男职工本人可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具体转移接续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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