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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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①持《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就医的医疗费用,实行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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