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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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待遇调整将生育特殊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纳入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比以往提高了400元。

江苏南通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标准

江苏人社局近日调整职工、居民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政策,提高全市职工和居民的生育保障水平,为职工生育保险与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衔接做好准备。其中,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比以往提高了400元。

本次职工待遇调整将生育特殊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纳入了报销范围。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因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保胎治疗期间流、引产或早产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流、引产手术或早产的支付限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超过相应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同时,对特殊人群的生育保险待遇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社会保养、协保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2007年以前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此外,参保居民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的,还可以得到不超过800元的补助。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常规护理、筛查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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