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新规规定四类特殊情况夫妻可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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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四类特殊情况夫妻可再生育

  10月14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出炉。

  据悉,从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包括:

  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婚前生育夫妻再生育门槛降低

  根据“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所指的“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包括以下四种。

  据介绍,其中两条与再婚家庭有关: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新政的另外两条情况是: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为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新政涉及约3150户家庭

  记者了解到,以往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条件是不单独列出的,像这次具体列出在本市还是首次。不过,市卫计委表示,新政涉及的家庭范围不大,本市约为3150户。

  据专家分析,此次生育新规放宽条款中的第一种情况所涉及家庭数量较多,此前也不断反映存在再生育子女的需求,此次放宽后,或有不少夫妻受益。

  据了解,符合新规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必须按照规定提供基本材料,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其中,属于再婚对象的,还应当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为病残儿的,还应该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烈士子女的,还应当提供父亲或者母亲是烈士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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