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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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生育间隔期

  刚刚闭幕的宁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正式取消关于“生育间隔期”的相关规定。

  这是《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宁夏人大常委会第6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据自治区人大常务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这次修改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根据 “单独二孩”政策,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了原条例中“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的规定。1982年宁夏自治区政府颁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规定宁夏在执行生育政策的同时,对“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之后,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直沿用了这一规定。生育间隔期规定的施行,对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对宁夏人口控制形成的压力和影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去年以来,宁夏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就《条例》有关生育间隔期的规定执行情况作了专题调研。调研发现,2007年宁夏就已进入低生育水平,全区人口出生率降至13.12‰,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8.62‰。根据预测,宁夏取消生育间隔期后,虽然人口出生可能会出现短时间的“堆积”现象,但这种情况将在3至5年内逐步“消化”并趋于稳定。全区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仍然可分别控制在“十二五”规划所定的14‰和9‰以内。

  结合宁夏当前实际情况,宁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的决定时提出,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议无条件取消生育间隔限制规定,允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再生育时间。《条例》将于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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