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险政策调整解读(待遇+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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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等都将可享受生育保险了,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医疗待遇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左右。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台调整办法:起,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等都将可享受生育保险了,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医疗待遇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左右。预计此次调整将惠及400万人。同时,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和其他四险一样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

覆盖范围:

新增非京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

  一直以来,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仅限于北京市城镇企业且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职工,以及获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户籍职工。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起,扩大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即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这样一来,可将目前不能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全部纳入,从而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蒋继元介绍,随着覆盖范围的扩大,人员范围也随之增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是否具有北京市户籍、是否为城镇户口等均不再是“门槛”。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农民工等明年均可参加生育保险,并与北京市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为了预防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上生育保险,北京市人保局表示,今后将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收的方式办理参保。

  此次调整预计惠及400万人,再加上原来已参保的近400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将与其他四险看齐。

  待遇标准:

  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2005年,此次是首次对参保人待遇水平做出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直以来,生育津贴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起,生育津贴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一般来说,单胎产假最长为4个月。假如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0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0,则她在产假期间共可得工资12000元。而如果按现行标准,通常女职工本人在生育当月由于受身体状况等影响,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缴费基数也会相应低于平时。

  此外,该政策还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蒋继元说。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定额支付:

待遇标准提高20%

  一直以来,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用采取了给医疗机构定额支付的办法。从明年起,生育保险将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支付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同时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

  据了解,北京的剖腹产率一直居高不下,此次在政策调整时对自然分娩有所“倾斜”。如在三级医院自然分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从2100元提高到3300元。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后,既对医疗机构给予一定补偿,同时减轻参保人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可以说,如果参保人员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完全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申领条件:

需连续缴费9个月

  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据介绍,以前曾发现有的用人单位只按最高标准为职工缴纳一个月的生育保险,即享受待遇,钻了政策的空子。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加以调整:即自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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