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职工生育保险享受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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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享受待遇

  近期市社保中心接到了不少有关生育保险的咨询,工作人员指出,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须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前参保缴费不可间断

  “我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很多年了,为什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芝罘区的参保职工宋丽咨询说。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查询了该职工的缴费记录后答复说,该职工生育前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有间断,生育前参保缴费没有连续满一年以上,即使累计满一年以上,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93号省政府令)第十条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123号市政府令)第八条规定,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须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时参保连续缴费未满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

参保连续缴费需满13个月

  “我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连续满一年了,为什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王彩霞咨询说。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时表示,关于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是指连续缴费满13个月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满12个月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职工因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连续未满一年而向前补缴保险费后,因不能连续计算,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省内跨地区调动如何计算?

  “我原来在济南某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现调动到烟台企业工作,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且没有间断,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隋玉娟咨询说。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答复说,省内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若能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载明生育保险缴费起止日期,并可与现参保企业缴费接续,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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