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夜间电费半价怎么申请及夜间半价几点到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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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我区执行新的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此前有关采暖用电价格政策停止执行。

为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煤改电”用电成本,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居民生活用电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加价0.05元/千瓦时;

谷段时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降低0.2元/千瓦时。

该政策执行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按照规定,我区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均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取暖享受同样的价格政策。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由供电公司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城乡居民用户不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在现有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基础上叠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同时,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及工商业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

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隔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负担。

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热泵、电热隔膜、碳晶电暖气等方式取暖的工商业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采暖期间延长谷段时间2小时,将现行工商业用电谷段时间调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平段时间为每日12:00至18:00;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12:00,1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年内其他月份峰平谷时段划分执行现行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

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获悉,经过听证会征求意见,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7月1日起,我区居民生活用电将实行阶梯电价。

第二套方案基础上有所调整

早在今年5月10日,我区召开居民生活用电实施阶梯电价听证会。听证会上,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员倾向于第二套听证方案,即0.4486元/度,居民月用电量140度以下(覆盖城乡居民用电户90.2%,三年之内电价不做调整);第二档:0.4986元/度,居民月用电量140度至240度(一、二档电量覆盖城乡居民用电户99.1%);第三档:0.7486元/度,居民月用电量240度及以上,并提出第一、二档电量标准设置低、按年计量各档电量、多人口家庭制定相应的阶梯电价政策等建议。

听证会结束后,自治区物价局综合考虑周边省市阶梯电价出台方案电量标准后,决定采用第二套听证方案,并在原方案基础上将第一档电量标准提高30度,即由听证方案中的140度提高到170度,将第二档电量标准提高20度,即由听证方案中的240度提高到260度。调整后的第一档电量每月0度~170度(城乡覆盖率97.1%),执行现行价格,即0.4486元/度;第二档电量每月171度~260度,每度加价0.05元,即0.4986元/度;第三档电量每月超过260度部分,每度加价0.30元,即0.7486元/度。

未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暂不执行阶梯电价

在对阶梯电价实施方案进行适度调整的同时,自治区物价局考虑到我区居民用户一年四季用电量不均衡,存在季节性差异,夏季和冬季用电量过多,可能造成用户费用大幅增加的问题,将阶梯电价各档电量的计量周期,按月改为按年为单位实施。同时,针对多人口家庭实际用电量较多的特殊情况,我区对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具备分户条件的,尽量分户分表,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每户每月增加4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从而保障多人口家庭正常合理的用电需求。

据悉,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为我区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宁夏电力公司需在201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合表用电户户表改造工作。2015年1月1日起,仍未改造的合表用户用电价格,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二档电量对应的电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