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年江苏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
日前,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国税局就此进行了解读。
增值税问题
问: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废止了《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项政策给予了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开展业务,做大做强。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问: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2014]221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问: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所以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需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调整后的申报表新增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直接在对应栏目内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的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能再填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有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1)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自总局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我省享受小微企业的纳税人可直接以申报表填列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代替备案资料。
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三条规定:(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