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稳岗补贴政策条例,内蒙古稳岗补贴财务做账说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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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补贴”是什么?简单来说,稳岗补贴就是为了稳定企业岗位职工,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补助性补贴!

内蒙古稳岗补贴政策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政策执行期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具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执行期限由统筹地区确定。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少留足36个月额度)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

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二)岗位补贴

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三)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培训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内蒙古稳岗补贴标准

三、稳定岗位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困难企业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相关申请,并附稳定职工队伍计划和稳定就业岗位相关补贴申请表、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上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拨付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将稳岗补贴资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困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稳定岗位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

四、政策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

(三)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各地区困难企业,须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部门认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困难企业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实施兼并重组,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也适用本意见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稳岗补贴政策。

以上享受政策企业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对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困难企业,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岗位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骗取等行为的,取消其下一年度享受上述各项政策资格,并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各地区于每月5日前将本意见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各统筹地区援企稳岗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本意见执行截至时间为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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