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的六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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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保险可保证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进职工再就业,因此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以下六种情况的企业单位、团体及机构必须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一、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资、外资、合资、乡镇等所有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与经费核拨、核补、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与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构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四、与民办非企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研机构等)构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与机关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
六、个体工商户所雇用的员工。
以下情况可自原参加惠州社会失业保险:
一、私营企业业主;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本人。
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