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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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金的领取金额标准

1、失业金的金额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如唐山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1480元,那么职工失业后平均每个月可领取1480*40%=592元失业金。)

失业金的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参保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满2年可领取4个月失业金,依此类推,最多可领取24个月即两年时间;

领取失业金的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在失业待遇审批后,如失业人员户籍跨区变动的,本人提供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持《审批表》到原户籍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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