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规定
关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保障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战略部署,进一步保障我区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全面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有关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现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87号)的规定,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前述企业以外的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权利义务
参保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统筹并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可享受失业保险补贴、岗位专项技能和转岗培训补贴等政策;参保职工失业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补助金,可享受补贴性质的职业培训(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咨询、职业指导等政策。
三、业务办理
(一)自治区直属(中直)企业(包括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二)各地(市)所属用人单位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三)驻内地办事处所属和代管的用人单位在其办事处所属的社保局咨询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四、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对有关单位进行稽核,对不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该公告中涉及的相关文件请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西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及西藏劳动就业服务网下载。
(二)单位职工有权监督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积极举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自治区失业保险监督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举报电话:12333
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4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