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介绍
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如何?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职工失业,可分为两种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履行,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失业。
2、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
一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⑷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⑸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行为无效,劳动者应当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除失业人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业的,均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用人单位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在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证》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旗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注意见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统一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初审,失业保险科审批。
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