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待所需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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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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