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调200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失业保险条例》要求,4月30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水平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艳山通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情况。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在现行水平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其中,西宁市、海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7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8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9元。失业保险金调整内容为,全省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统一增加200元。其中,西宁市、海东市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7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73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740元。这是我省第10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通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失业保险金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此次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落实今年十项民生实事,打造民生改善“升级版”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低收入劳动者和失业人员的亲切关怀,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于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