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社保最低基数公司交多少个人交多少
陕西社保基数下限预计将维持2019年的标准!
陕西省202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96元,
由此核定陕西省2020年度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标准为200988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6749元的,以16749元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121元的,以3121元作为缴费基数。
● 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实行西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度西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839元,
据此核定2020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36517元,下限为47303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个人缴费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710元的,以19710元作为的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42元的,以3942元作为缴费基数。
《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省医保局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和汉中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汉市医保发?2020?90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如下。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暂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暂为55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筹资标准中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约为2:1。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交一份,财政补助约两份。
二、参保缴费是什么时间?
全省设置集中缴费期。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集中缴费期后,仍可继续缴费参保,但缴费标准将出现变化。
三、哪些人可以获得参保资助?参保资助金额是多少?
对于特殊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补贴,市县财政补贴标准按照2018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会议纪要要求,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其中深度贫困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90元(其中深度贫困县每人每年补贴75元),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A档和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
4.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家庭和伤残家庭)的参保个人缴费,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19〕24号)执行,个人缴费由县(区)财政全额资助。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父母及子女参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省市县相关政策执行。
四、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有哪些规定?
退役士兵、应届回陕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等,按照缴费时间区分缴费标准。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2021年7月1日后参保,个人缴纳标准为830元。
5. 特殊人群身份认定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后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举例一:西安市周至县建档立卡贫困户2021年10月份参保缴费,省级补助45元,如果西安市和周至县补助标准合计为200元,那么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时,自己还需要承担35元。
举例二:A某为2021年河南省应届毕业大学生,2021年6月份回陕参加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6月20日缴费,缴费标准为280元,7月30日缴费,则需要缴纳830元。
举例三: B某为2021年9月份刑满释放人员,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缴费标准为830元。
举例四:C某为汉中市城固县城乡居民,2020年10月2日缴纳280元参保,2020年12月份扶贫部门认定C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A档,按照规定已经缴纳的280元不予退费,但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其他医保待遇。C某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份享受2022年资助标准。
五、新生儿参保有什么相关规定?
2021年出生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0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参保地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举例五:2021年3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须在5月29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假如2021年6月1日完成参保登记,待遇享受期只能从2021年7月1日起,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举例六: 2020年10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参保地2020年政策规定须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须在2020年12月29日前完成当年参保登记工作,同时也要完成2021年度参保缴费。按照规定,2020年的新生儿,2021年的缴费可以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缴费,2021年的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年全年。假如该新生儿2021年4月份才缴费,其待遇享受期只能从2021年5月1日开始享受,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六、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有什么规定?
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普通人群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开放绿色通道,按规定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的次月算起。
在校大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校区)所在地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其他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缴费后,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举例七:王某于2021年4月份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规定标准2020年6月份足额缴纳费用后,待遇享受期应从2021年5月份算起。
举例八:孙某为2020年西安某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按规定,孙某2020年的居民医保享受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孙某如果2020年9月份因病住院,居民医保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举例九:李某长期在外省打工,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保。2021年8月份回陕参加陕西省居民医保,按照规定缴费后,待遇享受期应从9月份算起。
七、其他相关问题
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为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地选择必须与户籍地或(和)居住地一致。
一般人员参保应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税务部门无相关信息,应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渠道完成缴费。重复缴费及跨年度结算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举例十:王先生户籍地为陕西省安康市,长期在西安市随子女居住,按照规定,王先生可以按照户籍地参加安康市居民医保,也可以在西安市办理居住证后,参加居住地西安市居民医保。
举例十一:李女士 2020年11月份在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渠道缴费时,系统显示无相关人员信息,那么李女士应该先去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核实参保人员信息后,再在税务部门公布的相关渠道缴费。
举例十二:张先生毕业多年,从未参加过医保,2020年初次参加居民医保,王先生应该先去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然后再缴费。
举例十三:赵先生2020年10月份缴费参保,2021年生病出院报销时,系统显示赵先生2021年的参保地是咸阳市,而赵先生已于2019年将户籍迁到了西安市,本意是参加西安市居民医保。出现这种非本人原因出现的错缴异地的情况,原缴费地咸阳市负责退费,拟参保地西安市重新缴费,赵先生首次缴费时间按照2020年10月份起算。
举例十四:刘先生2020年参加的是西安市居民医保,2021年参加的是咸阳市居民医保。刘先生2020年10月20日生病住院,2021年2月3日出院,按照规定,刘先生本次住院费用,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费用应按照西安市的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费用应按照咸阳市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