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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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扬州市文件精神,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

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近年来首次下调。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 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

1、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2、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由19935元调整至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3、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4、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一般情况下

参保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

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

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为什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会下降?

今年6月底前,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一直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确定。

7月1日起,根据国家最新统一规定,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标准确定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由于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此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就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更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将首次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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