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社保转移流行及手续,中山社保跨省转移条件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入:
转出地为省外的:
(1)在职,非中山户籍,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申请的上月有参保;
(2)在职,非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中山本地累计缴费满10年;
(3)在职,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迁入中山),申请的上月有参保;
(4)在职,中山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迁入中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点的户籍所在地,且在中山本地累计缴费满10年;
转出地为省内的:
(1)在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的上月有参保;
(2)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积满180个月(不含重复),最后参保地为中山;
(3)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积不满180个月(不含重复),在中山连续缴费满5年,最后参保地为中山;
(4)在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山户籍,参保人所有的缴费年限累积不满180个月(不含重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因工作变动跨地区就业的;
(2)户籍迁出中山市的(移居国外、港澳、台湾的除外);
(3)非中山市户籍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4)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我市不为待遇领取地的。
办理材料
养老保险异地转入
(1)提供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需提供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调入的介绍信复印件。
养老保险转出异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异地转入
(1)参保人在我市继续参保后,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携上述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局社保关系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2)社保关系科收到接续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办理转移的,我科将《联系函》上传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省内转移平台”)。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需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说明不予接收。
(3)社保关系科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省内转移平台转移办理的,社保关系科在省内转移平台下载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转入金额到账后,即为参保人办理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转出异地
(1)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给予接收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2)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我局办理异地转出业务。(或参保人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办理)。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办理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省内转移平台”),我局下载《联系函》并导入核心系统后,办理异地转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