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社保转移流行及手续,武汉社保跨省转移条件
武汉社保新规打破户籍限制
昨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出“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通知”(下简称“新办法”),跨省流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如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有章可循。此外,为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武汉的社会保险,武汉市人社局发出“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一律取消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实行的“首次参保户籍限制”等审核条件。
满足一项条件即可转接
新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且随本市用人单位参保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且随武汉市用人单位参保或在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依次确定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各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在武汉市就业参保的,先统一为其在武汉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暂不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在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对于经审核符合确定武汉市为待遇领取地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武汉市手续。
多重关系转入需“先转后清”
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武汉市手续时,如果申请人转出地与武汉市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先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再按规定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清理业务。
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武汉市手续时,如果在武汉市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先清后转”,先为其按规定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清理业务,再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业务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清理“本地与异地”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将确定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清理“本地与本地”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如选择清理随单位参保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的,将确定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给本人;如选择清理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的,将确定清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退还给本人。
灵活就业者参保取消户籍限制
昨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出“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一律取消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户籍限制”等审核条件。
通知规定,对于非武汉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对于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审核《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以一位38岁户籍所在地为黄石的何女士为例,她曾在宜昌工作,目前在武汉灵活就业,那她就可以直接到武汉市的劳动部门申请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缴费,缴费年限满10年后,可在武汉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她在武汉缴费不满10年,但在宜昌满10年,可以在宜昌办理退休手续;如武汉和宜昌缴费都不满10年,何女士可以办理转移续接手续,在黄石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