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个人社保缴费比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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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调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据悉,云南省2001年实施职工医保以来,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2%的费率缴纳。截至底,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略有结余。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通知》提出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与单位一样降低1个百分点,由原来的6%降低为5%,同时调整的还有参保核定标准。
为方便企业参保,促进网上征缴社会保险费,云南省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参照的上年度云南省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养老保险保持一致。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政策调整后,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上限、下限与养老保险一致。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缴费基数。
据测算,云南省调整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后,今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当期收入约为29.4亿元,支出约为28.28亿元。职工医保重特大疾病统筹基金当期收入约为3.56亿元,支出约为3.42亿元,符合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