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统一调整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从新闻获悉昨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局近日公布了我市2016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调整情况。调整从7月起执行(补充医疗保险除外)。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月人均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其中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含灵活就业)应当按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248元。缴费比例则实行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时间一年(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12月前按原标准执行),单位缴费比例为0.3%,个人缴费比例为0.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6%。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2906元的,以2906元作为缴费基数;月人均工资高于16575元的,以16575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