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年眉山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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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精神,,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在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54号)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第一档:个人缴费150元;第二档:个人缴费240元。
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待基金收支结余核算后另行公布。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