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年湖州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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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4号)及《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缴纳的通知》(湖地税规〔2008〕58号)规定,现就市区参保单位申报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1月1日至12月31日)及核定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参保单位应于5月4日至6月15日期间(节假日除外)进行申报,具体各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附后。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1.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

2.网上申报后,各申报单位还要将《工资收入公示承诺书》(附件2)和《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表》(附件3)通过纸质方式报送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保登记科或其他经办点。

四、度职工月工资收入的确定

  1. 本通知所指的度职工月工资收入是指职工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上半年新增参保人员如没有上年度工资,以当前参保单位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来确定。

    4.上半年续保人员由参保单位向原用人单位核实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后进行申报。

  2. 职工工资收入的核定

    1.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收入。

    2.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进行抽查。对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不实的单位列为重点稽核对象。

    3.参保缴费单位申报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时,应按实申报,同时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将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情况依法进行核定度(7月1日-2017年6月30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3. 对逾期不报或逾期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的用人单位,如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7月起暂按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预征;如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暂按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0%进行预征,待参保单位提交《工资收入公示承诺书》、《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实际申报的情况进行结算调整。

    六、注意事项

    1.为确保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5月-6月份如发生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待人员参保增减变动完成后再进行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本次申报人数以最后一次申报人数为准,自行申报的个人缴纳部分应以本次申报后核定的数据为准。

    2.工资收入申报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后如实申报。对瞒报、少报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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