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消息取消农业户口
南昌市今年启动有史以来力度最大户籍制度改革
— —居住证满两年并交社保可落户
只要年满16周岁就可登记申领居住证,领取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将常住户口迁入。1月6日,记者从南昌市相关部门获悉,在继1995年、2000年、2003年进行三次户籍制度改革后,南昌市将于今年启动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户籍制度改革,大幅放宽落户条件,力争到2018年实现南昌市中心城区350万常住人口的目标。
【登记】户口取消农业与非农
南昌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6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实行“南昌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南昌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力争底完成;有序推进条件比较成熟的区域开展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落户】“三投靠”的人取消限制
本着自愿原则,南昌允许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在南昌市建制镇办理户口落户,本市籍农业人口也可就近转为城镇居民。取消主城区户口迁移“三投靠”人员的附加条件限制,共同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再受年龄限制,允许在南昌市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落户。
继续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凡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均可将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和父母户口迁入南昌市城区落户。
【特殊人才】允许直系亲属来昌落户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方法办理落户手续;凡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人员,在南昌市工作满一年并交纳社会保险,允许其本人和直系亲属来南昌市落户;凡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和利税大户急需的紧缺人才,允许本人和直系亲属来南昌市落户。
支持获得市及市以上表彰的特殊贡献人员落户。对获得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来南昌市落户。凡来南昌市投资兴办实业或自主创业,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或在南昌市购置了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来南昌落户。
【居住证】年满16周岁可登记申领
凡年满16周岁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即可办理居住证。凡来南昌务工、经商、居住生活人员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将常住户口迁入。
逐步实行持居住证人员享有公平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权益;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小额贷款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
【转户农民】
落户延续承包地权益
农民迁入城区落户的,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户农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
转户农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依法在村集体组织内部流转。
进城后可视情况办医保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民,在城镇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暂停并封存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今后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办理衔接。
转户农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年医疗保障,期满后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保护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子女与城镇学生享同权
转户农民的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
转户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中心城区持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人员享受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同等资格,但在取得本市户籍前不享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转户农民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