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政策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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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范围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云南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实施,基本养老金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既体现公平,又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工龄、地区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云南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普遍调整部分:从公平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角度出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在此基础上,按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云南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倾斜部分:一是对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是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1、2款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通知》明确规定: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职)当时认定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艰苦边远地区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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