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
2009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这一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自2009年入法以来,在广大劳动者之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同时也一定程度地解决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然而,“双倍工资”在实践中也逐渐产生了诸多争论,诸如双倍工资的时效界定问题、企业高管主张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为此,本报特此推出三期“聚焦双倍工资”系列报道,每周一期,邀请相关法律人士就上述热点问题向读者作以解答。
目前,在中小企业的用工过程中,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在公司长年工作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再索要双倍工资还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入职过两年双倍工资难支持
案例分析
杨先生于2008年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然而公司始终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他找到了新工作,准备在2013年7月离职之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然而令杨先生纠结的是,他向几名律师咨询之后,却得到了不同的答复。“有的律师告诉我双倍工资可以得到支持,有的却告诉我不可以,我究竟应该听谁的呢?”杨先生对此很疑惑,故向本报寻求咨询。
xx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入职满一年,此后的双倍工资就不会得到支持。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多11个月。
xx律师解释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双倍工资是惩罚性的民事赔偿金,适用于一般仲裁时效,时效为一年。上述案例中,如果杨先生入职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则他只能主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杨先生最晚应该在2009年12月31日提起仲裁,而实际中,杨先生于2013年7月离职时才准备提起劳动仲裁,早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入职一两年的人可以索要双倍工资。而我入职时间长,权利受侵害的时间也长,为什么反而得不到支持呢?”这令杨先生很难理解。
xx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xx律师解释说,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起算问题,很多劳动者存在误区,但就目前北京的司法实践中,以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日作为一年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会被认定超过了时效;相反,工作时间短于两年没签劳动合同的,主张反而能得到支持,这对一些劳动者确实有些不公平。但从法律规定来说,是可以理解的。
xx律师指出,司法机关对此的解释是,用人单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已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再判决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有双重惩罚之嫌。因此,如果工作满一年,单位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单位无权拒绝,但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