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仲裁申诉被诉主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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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仲裁申诉应慎重选择被诉主体
案情:
张某以王某未支付其施工老板李某工资造成李某未及时支付其工资为由,以某休闲俱乐部为被诉人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由王某支付其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经查认为,被诉人某俱乐部系由王某所开办未经注册的用人单位,张某受聘于李某从事工程项目装修工作,王某将其装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人资格的承包人李某承包,且未及时足额支付李某工程款,造成李某未及时支付张某的工资,王某应支付张某的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李某追偿,遂裁决由王某支付张某工资。王某以某俱乐部不是合法被诉主体,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应是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劳动条件(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履行、录用与调动、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纪律和奖惩等劳动问题方面的争议,而不包括其他。张某以未经工商注册的某俱乐部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诉人属仲裁主体错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且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正是由于张某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中未慎重选择被诉对象,致使仲裁裁决未能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欲速不达”,其合法的劳务报酬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保护,应当说这也给我们的劳工朋友提了个醒,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一定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戒草率行事,落个事倍功半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