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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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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