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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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条中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解释。所以说,如果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者仲裁申请后,没有作出实质处理,而只是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裁决或通知,那法院可以受理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法院是否受理未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注意要在仲裁申请期限内,即发生劳动争议的事由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起诉被不予受理或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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