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移送接收回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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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原案号 ×劳人仲字[20 ]第 号 移送函号 ×劳人仲字[20 ]第 号

  移送单位 经办人 移送时间 20 年月 日

  接收单位 经办人 接收时间 20 年月 日

  被申请人

  申请人 第三人

  移送案卷

  内容清单

  注:1、本;回执一式两份,请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填写经办人及移送时间,并在接收时间处加盖公章,将其中一份交(寄)回本委。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邮政编码: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随移送的仲裁案件一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由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填写盖章后交回移出的仲裁委员会的证明案件移送、交接时间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一式两份,应随移送的案件一并交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填写完毕后将其中一份交(寄)回移交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在案卷中保存归档。

  2.移送单位与接收单位均应在移送时间及接收时间上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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