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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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书
答辩人(名称或姓名):
地(住)址:
被答辩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址):
申请人 与我(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附件:1.答辩书副本 份;
2.有关证据 份共 页。
答辩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答辩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人应当写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等。
2.答辩内容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概括其答辩意见的要点,如争议事实、处理经过、计算标准、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是否认可及反驳理由等。
3.答辩人应按申请人、第三人的人数提交答辩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由答辩人签章,答辩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