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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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仲裁代理问题,目前国内对劳动仲裁代理人还未作严格要求,致使一些毫不懂法的人也来滥竽充数。值得下欣慰的是,日前,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特别对“其他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审查程序、权限、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以避免不具备代理人资格的人招揽生意。

一、如何认定代理人资格

  凡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仲裁代理人包括4种: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其他公民。

  “其他公民”作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

  律师作代理人:提交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经仲裁工作人员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近亲属作代理人: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二、哪些“其他公民”可作代理人

  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三、委托代理人的程序和权限

  程序:委托他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以及请求和接受调解。

四、“其他公民”代理人不能收费

  “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还要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五、相关制裁

  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可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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