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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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的劳动争议。

  5,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附: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仲裁的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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