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支付令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规定。
(一)关于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始于劳动合同法,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人支付令制度,主要考虑有两个:一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劳动争议中,大量发生的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像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都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对维持劳动者的生活来说非常急迫,能够迅速解决这些争议,是对劳动者最有力的保护措施,而且这类争议一般也比较简单,标准明确,也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不存在别的债务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的要求,适于通过支付令的方式解决。二是为了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强化调解的作用。调解协议的效力一直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立法的一个有分歧的问题,如果规定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调解的性质不符;如果说调解没有效力,调解制度也就失去意义。所以本法明确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里的“约束力”只能是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劳动者就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如果提不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这样就部分地解决了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另外,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以看出,就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已有制度规定。所以,尽管在立法过程中对要不要引人支付令制度有分歧,最后从支付令制度的积极意义考虑,本法还是肯定了这一制度。
(二)适用支付令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事项很多,为什么只将“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列人可以申请支付令的范围?原因是这些事项关系劳动者的生存,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比较紧急,需要尽快解决;而且这些都是金钱给付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本法规定申请支付令的依据是就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三)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本法没有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是:
1.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由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调解协议书就可以。
2.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因此,劳动者可以按照这一条确定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因此,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一般来说,申请支付令属于本法列举的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范围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4.审查和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在劳动争议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就是要简化程序,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债权。而且,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依据是他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因此,法院只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就可以了,一般只进行书面审查,不需要询问当事人和开庭审查。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调解协议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驳回。比如,调解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就不能发出支付令,应当驳回。
5.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支付令发出后,用人单位要么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要么提出书面异议。由于发出支付令前,法院没有对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没有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答辩,为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提出抗辩。因此,对于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6.申请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该怎么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四)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本法没有对支付令失效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本法维持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仲裁前置制度,也就是说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就绕过了仲裁程序,与本法关于仲裁前置的制度不一致。因此,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草案曾经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意在解决支付令失效后的劳动争议该怎么办的程序问题。但是,草案的这一规定遭到许多意见的反对,认为规定支付令的本意是为了通过人民法院的督促程序,快速解决劳动争议,解决现实的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如果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回过头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更加复杂,反而延长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周期,提高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尤其是实践中支付令制度很容易因对方提出异议而失效,这样规定,实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法删去了草案中“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的规定,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那么,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支付令失效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当然,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就给了劳动者一个选择权,如果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也就放弃了劳动仲裁的救济方式。
申请支付令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进行的,经过双方同意,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支付令涉及的事项提出异议。这样,支付令制度就起到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