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仲裁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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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委杭劳仲案字【 】第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某人诉某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申诉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陈述事项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一:公司在前程无忧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园林景观工程师一名,要求本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优先,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项目的园林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各项设计任务的顺利完成(证据见附件)。某人应聘该岗位,简历上为硕士学历(证据见附件),公司看重申诉人在某大学三年的学习经历,申诉人于11月16日入职,担任工程技术中心园林景观工程师,试用期为三个月。因申诉在在试用期内因未完成公司设计任务,工作能力与应聘时所描述的完全不符,经公司对本人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某人在某大学的研究生结业证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入职后一个月内)提供,经查实,某人在某大学的学习经历为虚假:申诉人在简历中所描述的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脱产在某大学景观规划与设计研究生进修班的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虚假,经某大学官方网站查明(证据见附件),该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一年半,而不是申诉在简历中所描述的三年,该学习班的学习形式为在职学习,而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脱产学习。与某大学该班的负责人电话询问后(联系人及电话见附件),2005年入学的学员证书已全部发给学员,而申诉人在某大学的结业证不能提供给公司,经该校查询(电话及联系人附件),进修班的所有学员中,没有叫某人的学员。因为某大学的景观设计专业是闻名全国的专业,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某大学的学习经历,打着知名高校毕业的幌子,公司录用申诉人时看重的就是申诉人在某大学的三年学习经历。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期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诉人的期诈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二:申诉人在应聘时所描述及提供的大专学历的专业是计算机(美术设计方向),至使公司误认为申诉人学的是设计,而该员工后来提供的实际学历是成人教育的夜大文凭,专业是电子计算机应用(并且未按公司要求提供证件原件),而并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学设计的,与公司招聘该岗位的要求及申诉所描述的是天壤之别。申诉人提供虚假学历信息,隐瞒及欺骗公司,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期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诉人的期诈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现公司要求申诉提供大专的证书原件,供第三方鉴证,如大专学历属伪造的,公司将报案,并追究申诉的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三:由于申诉人在试用期间未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下达任务未完成的证明见附件,如仲裁需要,可让证明人到场说明),申诉人也承认设计任务未完成,但申诉人提出是否可以再给他一段时间设计,,由于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图纸不出来,无法施工,不能拖延,并且申诉人的设计未完成严重影响了公司项目工程的进度。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示证明见附件)第2.6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或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在试用期内由员工用人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书面、人证或物证形式证明工作能力不符公司合录用条件的。申诉人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事实清楚,并且经过试用期考核(证据见附件),申诉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根据《员工手册》第2.6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以《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上的考核结果为准,并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评分为不合格的;或因其它原因转正考核未通过的,为不符公司合录用条件。员工认可试用期考核的形式及结果以审批后的《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为准。申诉人在入职时已认真阅读《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

  基本以上事实与理由,公司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履行了提前告申诉人及说明理由的义务,并将处理意见也上报了公司工会同意。公司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申诉未能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公司只能从新委托设计院设计,如今所产生的多余的设计费用已超过10万元。并且由于申诉人设计任务未完成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工程进度,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集团

  二?xx年xx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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