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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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主义主张劳动关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以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这一主张在立法上称为任意主义的处理方法。任意主义的处理方法中即包括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制度。

  自愿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是否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执行调解机关作出的调解决定,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强制。

  强制调解,也称强制调查,是指当事人依法必须将争议提交给政府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由该调解机构主张依据职权决定进行调解,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报告书,提出建议和劝告。该建议和劝告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否遵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

  无论是自愿调解还是强制调解,调解书对当事人双方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我国实行在先协商后 “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下,劳动争议仲裁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使得仲裁裁决并没有当然的法律强制执行力,只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才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可以说是结合调节与强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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